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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科技公司?
金融技术(Fintech)公司是那些将软件和其他技术应用于银行/金融服务的公司。
智利的金融技术法将其定义为:
"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供应和交付中涉及使用和应用创新和技术发展的所有类型的活动。
什么是金融科技法?
这部法律承认并规范了我国存在的新商业模式和金融行为体。
其目的是监管所有通过技术手段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以鼓励通过这些手段提供这些服务,以监管作为所有用户的安全和法律确定性的印记,具体方式如下:
- 促进金融机构的参与。
- 提高个人和中小企业的金融包容性。
- 给予这些公司的投资者和客户更大的保护。
- 通过获得 "受管制和监督的公司 "印章的激励措施来促进竞争。
- 给予CMF和UAF等机构更大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智利,谁受金融科技法的监管?
金融技术法》规定了一些需要监管的服务:
a) 众筹平台(Crowdfunding Platforms)
法律将其定义为::
"有投资项目或融资需求的人 通过一个有形或虚拟的场所 ,传播、交流、提供或宣传这些项目或需求,或这些项目或需求的特点,并联系或获得那些有可用资源或打算参与或满足这些项目或需求的人的联系信息;以促进融资业务的实现。"
这些受法律监管的平台被称为众筹平台。
这是一种项目融资的形式,不包括银行等实体的参与,例如,通过技术手段获得资源,以追求一个特定的项目,自然人或法人为一个想法或项目的成长和创造作出贡献。
众筹有多种形式:
- 金融众筹
- 债务方式:要求投资者交付一笔资金作为 "贷款",并连本带利偿还的机制。
- 通过股权的方式:投资者成为股东并从项目产生的利润中获得回报的机制。
- 非金融或社区众筹
- 奖励:贡献者因其贡献而获得非经济奖励。
- 捐赠: 对项目的货币捐助,没有任何形式的报酬。一般用于非营利项目的发展。
b) 替代交易系统。
法律将其定义为:
"允许其参与者对金融工具或公开发售的证券进行报价、发售或交易的实体或虚拟场所,根据第18.045号法律,它未被授权作为证券交易所,或根据第19.220号法律,作为商品交易所。"
c) 信用和投资建议。
- 信用咨询: 法律将其定义为:
- "为了获得、修改或重新谈判信贷,就自然人和法人或实体的支付能力或可能性,或这些人或实体的身份,向第三方提供评估服务或建议 或融资"。
- 特殊性:有义务在RAI登记处登记。
- "为了获得、修改或重新谈判信贷,就自然人和法人或实体的支付能力或可能性,或这些人或实体的身份,向第三方提供评估服务或建议 或融资"。
- 投资建议: 法律将其定义为:
- "就公开发售的证券、金融工具或投资项目进行某些投资或交易是否可取,向第三方提供评估服务或建议"。
- 特殊功能:宽松的要求。
- "就公开发售的证券、金融工具或投资项目进行某些投资或交易是否可取,向第三方提供评估服务或建议"。
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不包括养老金咨询公司、养老金咨询实体、养老金财务顾问或1980年第3500号法令中提到的财务咨询实体,或保险公司的销售代理。
(d) 金融工具的保管。
- 法律将其定义为:
"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第三方或以第三方的名义持有因保管的金融工具的流动或处置而产生的金融工具、金钱或货币,或由他们为获得金融工具或为保证这些工具的交易而交付的金融工具"。
- 高度监管的活动,由于其风险程度,要求和标准比其他活动高。
对金融工具的保管进行监管,如::
"任何证券、合同、文件或无体财产,为产生货币收入而设计、使用或构造,或代表未偿债务或虚拟金融资产 "。
就金融技术法而言,它将被视为一种金融工具:
- 未在第18.045号法律的证券和外国证券登记处登记的证券、衍生品合同、差价合同、发票等,无论其支持是实物还是电子。
就本法而言,它们不应视为金融工具:
- 公开发售的证券、金钱或货币,无论它们是在实物或数字媒体上。
在监管范围内,我们可以看到对这些活动的要求和义务有所增加。加密资产的保管可以包括在这一类别中,然而,加密资产的发行在该法律中没有得到监管。
(e) 金融工具的订单路由和中介服务。
- 金融工具的经纪业务: "从事为第三方购买或出售金融工具的业务"。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 为自己的账户购买金融工具,并事先打算从第三方出售或购买这些相同的工具。
- 以第三方的名义或为第三方获取或出售金融工具
- 订单路由: "将从第三方收到的 购买和出售 公开发售的证券或金融工具的 订单输送给替代交易系统、证券中介或商品经纪人"。
谁来监管智利的金融科技公司?
CMF将对《金融科技法》所规范的服务拥有监管和监督权力。
它将主要监测和监管那些将技术和金融融入其系统的公司。
根据智利金融科技法的规定,金融市场委员会将负责监督上述服务的提供 。
为此,它应拥有本法及其组织法所赋予的权力。
- 它包括有权采取任何被认为必要的预防或纠正措施,以适当保护投资者。
为了这些目的,CMF可能会要求在金融服务提供商登记册上注册的实体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监测对要求的遵守情况。
在智利,受《金融技术法》监管有什么影响?
主要义务:
该法中有一些义务,使我们能够意识到它将给我们的法律体系带来的变化。
一项服务可能要承担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加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登记册
打算提供一项或多项受金融科技法监管的服务的实体必须在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处注册。
这种注册是强制性的,不是自动的。
列入该登记册的程序 应根据2023年2月3日 第493号总则的指示,向金融市场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以下资料:
A)实体的识别:
- 合伙人(特别是高级合伙人)
- 法律代表
- 与所提供的服务类型相适应的公司文件。
- 重要的是,要让你的公司适应一个或多个金融技术服务的单一业务线。每项金融技术服务都需要单独授权。
- 向后10年的文件包括:
- 公司契约。
- 各类变更的契约,以及它们的登记和公布。
- 公司的有效性证明和注释。
B) 网站的URL,如果你有的话。
- 为了这些目的,遵守所有的风险管理标准、对用户的信息义务以及与处理个人数据有关的一切,是非常重要的。
- 在注册之前,建议你的网站的以下几点要符合金融科技法的规定:
- 条款和条件
- Cookie政策
- 服务描述
- 负责提供服务
C) 宣誓声明,实体或其主要合伙人、董事或
管理人都不存在《智利金融技术法》第6条第2款
中提到的任何情况。
D)实体不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的宣誓书
。
E) 确定其打算开发的受智利金融技术法监管的服务。
- 分析他们将被分配到的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 重要的是要遵守所提供的实际服务的登记规定。要求根据服务的不同而改变。
- 有一些服务会导致两者的混淆,建议进行技术分析。
F) 信息真实性宣誓书。
G) 根据通用标准第314条规定的指示,进行SEIL用户资格认证。
必须在规范注册程序和细节的总规则生效后的最多12个月内向委员会申请注册和授权。也就是说,直到2024年2月3日。
尽管有上述规定,CMF应有权豁免某些供应商遵守某些预先确定的要求。
可以建立一些机制,允许以尽可能少的负担来遵守规定,给新的行为者以运作的可能性。
所有这一切都由内务部发布的《总规则》的规定来决定,并以比例原则为基础。
2.信息职责
受新金融科技法监管的另一个影响是,有义务的实体将产生新的报告责任,即::
2.1 根据在平台上开展的活动和进程,为其系统或基础设施提供适当的安全条件、访问和操作。
这项义务可能会导致对其服务的提供进行修改,使其符合《通用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如::
- 报告个人数据的处理和收集情况
- 条款和条件、cookies政策的调整
- 支付流程和系统的监管和发展等。
尽管有上述规定,由于金融市场委员会被赋予了巨大的权力,一般规则被授权废除义务,或制定与已提及的义务不同且更详细的义务。
2.2 按照将制定的程序,报告其系统中的任何中断或意外情况。
在这些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范围内,智利金融科技法规定有义务制定网络安全政策,使其能够获得必要的风险报告,以正确履行受监管实体的职责,并了解可能发生的故障,以及可能构成个人数据泄漏或侵犯的可能风险。
它还要求他们确保能够保证为其平台提供足够的安全条件的义务,并防止平台用户的任何形式的泄漏或误操作。这项义务与2.1直接相关。
2.3 根据实体的经济、财务和法律状况进行报告的义务。
这一责任与履行基本的税收义务直接相关。
保持每年向国内税务局报告各种信息的义务,如::
- 报告由其客户保管的金融工具的余额;
- 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中间人进行的有关此类工具的交易。
这项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追踪有可能被适用于税收规则的业务。为此,有必要评估具体案例,并分析必须提供实体的哪些信息。
一般标准》可能会不时规定建立新的登记册或声明,贵公司作为受监管的实体必须遵守。
3.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义务
智利金融科技法规定,执行此类活动的公司有义务遵守某些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标准,例如要求:
3.1 担保人的构成
拥有大量客户和/或用户的公司(风险公司)将有义务提供担保,以便:
"对正确和完全遵守其活动所产生的所有义务负责,特别是对因其在提供服务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给客户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
尽管有上述规定,法律允许股本低于最低要求标准的公司通过共同融资来履行这一义务。
- 共同筹资是通过一个相同性质的实体实施的。
- 它与提供服务的公司受相同条款的约束。
应该注意的是,所有担保的规定、金额和细节(必要时还包括共同出资),以及衡量义务方的参数,都将遵守《通用标准》的规定。
抵押品义务不会以服务为基础来设定,而是逐一进行评估,目的是让所有公司都能自我监管,并在其营业额的基础上满足其要求。
3.2 最低股本
智利金融科技法规定,符合风险公司特征的公司有义务建立最低股本,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为金融工具提供中介或保管服务的实体、 应长期拥有最低限度的股权,等于或大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 5,000 UF;或 B)机构的金融和业务风险加权资产的3%,按照委员会通过一般规则为此目的制定的方法计算"。 |
该规则为计算最低净资产要求提供了两种选择,选择其中一种并不是自愿的。
两个选项中较高的一个将是强制性的。
- 也就是说,如果3%的加权资产(B函)低于5000个单位(A函),那么A函的最低限度将适用,或者如果3%超过了这个数字,那么B函的规定将适用。
此外,它还规定,在履行风险义务方面有缺陷的机构 必须在上述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增加最低股权比例,最多为6%。
- 法律认为,如果一个公司存在网络安全缺陷,没有按规定的条款构成担保等,就属于履行义务不力。
同样,它要求,如果机构的最低股本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度,必须尽快向金融市场委员会报告,这是一个完全交付给一般标准的术语,如果没有,则由监督机构决定。
- 这一报告义务意味着有义务 在不超过5个日历日的时间内提交 一份规范化计划 ,其中包括打击和补救股权赤字的具体措施,以遵守其正常运作。
- 这种情况需要禁止开展任何有可能加深或恶化实体权益赤字的活动。
在最低股本要求内,我们还必须看具体的案例,因为CMF会计算营业额,在要求最低股本时评估是否必须遵守这一要求。
3.3. 遵守网络安全标准的义务
这些义务是信息职责中所指出的所有职责,这些职责对于建立和确定业务的风险水平,从而衡量要构成的最低权益和保障水平具有决定性意义 。
3.4 遵守法人的法律责任标准。
在其中包含的新职责中,值得强调的是,受该法监管的实体必须加入金融分析部门监督的实体登记册。
- 有必要指定一名合规官员,他有义务每3个月向金融分析部门报告在实体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业务清单,这些业务在法律中定义如下:
"可疑行动 "被理解为按照有关活动的习惯和惯例,不寻常或缺乏明显的经济或法律理由,或可能构成第18.314号法律第8条所述的任何行为,或由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任何行为,或可能构成第18.314号法律第8条所述的任何行为。 第18.314号法律第8条,或由第18.314号法律第8条中所列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行为。 第18.314号法律第8条规定的行为,或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任何决议中所列的自然人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独实施还是重复实施"。 |
- 它还规定了建立特别登记册的义务 ,详细记录任何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流动和/或交易,目的是防止从贿赂、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方面获得资源。
金融分析部门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要求提供有关业务的背景资料,目的是鼓励法人采取负责任的政策,因为这显然意味着对其业务负有更大的责任。
不遵守这些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I.注销登记:
制定这一制裁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淡化任何构成智利金融技术法规定的严重侵权行为的活动。
金融技术法第14条规定,取消在金融服务供应商登记册中的登记应构成对严重违反义务行为的制裁,这些制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 未在金融服务供应商登记处登记或在参数不足的情况下登记。
- 不遵守规范化计划,当机构不符合最低权益并被要求永久关闭时,终止业务和转移客户。
- 未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额度低于规定。
- 提交恶意虚假、不完整或误导委员会对该实体整体情况的信息。
- 向用户提供有关信息和程序安全的虚假信息。
- 对任何金融工具进行虚构的报价或交易,或通过欺骗或欺诈手段进行交易或诱导或试图诱导购买或出售金融工具。
- 开展本金融科技法规定以外的活动,或虽被规定但未按照金融科技法第7条规定的程序获得授权的活动。
- 在相应注册后的十二个月内,没有申请授权开展本金融科技法所规范的任何活动的人。
-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成为债务人的实体。
如果委员会对申请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这将导致申请人的注册或注册申请被暂停,直到该程序结束,或者在注册被取消的情况下,作为对上述严重违规行为的制裁,将失去效力。
II.加重处罚的因素
金融技术法将把在受委员会监督期间和在提供本法规定的服务时实施的欺诈行为视为加重处罚情节。
它还规定,如果这些罪行是由那些虽然应该登记,但却假装在登记册上登记或受委员会监督的人犯下的,则应将这些罪行的原定处罚提高一个等级。
按服务进行的义务比较计划:
我们以简单的语言总结了智利金融科技法所包含的每一类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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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ani Zuñiga Agüero - Associate : Melani.zuniga@nss.cl : +569326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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